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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管理
实验室设备、器材借用、损坏、丢失、赔偿制度
2009-09-27 10:47 于康  审核人:

1、实验中心配置到实验室用于实验教学的的仪器设备严格禁止借出。其它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校外借出。个别协作单位因国家重要任务需要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,则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对外借出手续:

    (1)   单台2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,方可借出。

    (2)   单台2 万元—5万元的仪器设备,须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后,方可借出。

    (3)   单台5万元以上的设备,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,由该仪器操作员随机参与测试。

所有对外借出的仪器设备均按规定收费。

2、校内其它单位部门需要借用实验中心的设备、器材,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,并在器材保管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。

3、实验中心教师借用仪器设备,须在设备器材保管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。

4、借出仪器归还时,必须进行性能指标验收,如性能指标下降或损坏,要酌情赔偿。

5、如因违反仪器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设备、器材损坏或丢失者,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,应及时上报校主管部门,并按学校规定赔偿损失。

6、公用、生活两用物资如万用表、计算器、电风扇、钟表、照相机、收录机、电视机、成套工量具等无故损坏或丢失,均须按现价赔偿。

7、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器材损坏或丢失者,要追究管理人员或借用人员的责任并按学校规定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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